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吗?

2025-05-21 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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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

某小区内的A物业管理公司,自与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即把所有的物业服务内容“转包”给另一家B物业管理公司,并且A公司也一并将物业管理用房转租给B公司。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私下从A公司员工处了解到,A公司与B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该小区每月的物业费,A公司收取后,会抽走20%作为“委托手续费”,由B公司实得80%,而再加上B公司所支付的“房租”,A公司可以在完全不做事的情况下轻易赚取该小区物业费的“差价”,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小区的业主们均感到很气愤,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上述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