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到孩子的涉事家长,到底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来没讨论出个标准答案。
而在今年的两会上,这一问题却被13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了案,他们认为:要让那些父母为他们失职的行为负起刑事责任。提出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民意也分成了两派。
反对的声音—父母也很无辜
许多人站在感性的角度认为,若要给涉事父母判刑,等同于雪上加霜,是在给这个家庭的伤口上撒盐,要害得人家家破人亡。
也有人说,父母虽是加害者却也是最大的受害者,还有什么惩罚能比失去至亲更残酷的?
对于家中老人来讲,追究涉事父母的刑责,无意于是第二次残忍打击,孙子/女死了,儿子/女儿被抓……
脱离了人情味的法律只是冰冷无情的文字,对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没有任何帮助。毕竟出了像天津大悦城这样的事,是谁都不想的。
然而,一味强调儿童的人权,坚持以命抵命或是蹲几年监狱,却忽略了活着的人的感受,只会让这个家庭承受更多的苦楚与折磨,变得支离破碎。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也表示,追究刑责确实不必要:
这个时候是他们最痛苦的,一下子两个孩子都没有了,压力感和罪恶感都是终生难忘的。儿童因为意外造成伤亡,不是儿童的问题,也不是父母的问题,而是因为我们没有教育好。
家庭安全方面教育的缺失,造成的安全事故,不应该只由父母来承担,社会同样有责任。
有条件的情况下,各地政府甚至可以给父母开课,讲解一些儿童安全小知识,或者发一些宣传手册,加大对家长及孩子的安全教育力度,减少悲剧的发生。
想起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里,那个无意烧死了三个孩子,一辈子活在苦恼自责中的父亲,我忽然有点同情天津这位爸爸。
有些事做错了,就再也没有挽回的可能;有些心里的伤痛,再多的时间都无法抚平。
支持的声音——法治精神
可是在不少人眼里,父母的伤心、自责并不能代替法律的制裁,坚持父母要负刑责的,也大有人在。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近1000万儿童遭受意外伤害,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10万,平均每天死亡人数达270余名。
而造成孩子伤亡的原因,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有直接联系。
我国虽然已有70多部保护儿童相关的法律,但从来没有哪部法律里明确规定了,因监护人的疏忽让孩子受到伤害甚至致死的,应该如何被量刑。
但凡,父母不是故意伤害孩子,无论他们犯了多大的错,最后都能被原谅、理解。只用一句“我不是故意的,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谁没有犯糊涂的时候”就能撇清这事关人命的责任。
其次,传统思想中,孩子一直被认为是家长的私有财产,是父母给了孩子生命,倘若这条生命没有了,那也是父母受到了的损失,旁人应该同情。
对孩子的管教,父母更是第一把手,“我打=教育我孩子关你什么事”的思想也一直根深蒂固。孩子的事是家务事,清官都难断更别说是外人了。
我们很少把孩子同样当成国家的公民一般对待,首先孩子属于父母,然后才属于国家。
下图总结出近几年来,孩子被闷死在校车内,园长及老师都相应被刑拘。但换成父母是涉事主体后,造成孩子死亡的父母一般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在许多律师、和那13位提议“疏忽罪入刑”的政协委员看来,法律中不应该留下这么一块真空地带,那些害未成年人伤残的父母也不应该只是受到道德谴责。
如果惩罚这样轻,儿童同样作为国家的公民,他们平等的人权何在?
全国政协委员李铀在他的提案中写道:
如果监护人失职最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可能不足以警醒监护人。有法律层面的硬性约束,才能保证底线。
法律可以为孩子提供最基本的底线与保障。
另外他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也就是说,在监护人因监护失职而受到刑罚追究时,须剥夺犯罪人的监护权,选取可靠的替代监护人等。
如果这一法案能被早日通过,南京妈妈饿死两名女童的惨案就不会发生,街坊邻居报警后,根据当时那种恶劣的情况,也应该剥夺那位吸毒、几天都不回家的单亲妈妈的监护权……
然而在中国社会,在孝道面前,谈剥夺监护权?太无力了。
30年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文规定了在适当情况下应剥夺监护权,但直到2015年末,我国才有了首例剥夺监护权案件的判决。
这么多年来,难道中国只有一位不称职的家长?这值得深思,为何有了法律都难以落实。
今年的两会上,除了政协委员李铀提出的“疏忽罪入刑”;委员汤素兰提出了落实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这些如清流般的提案,让我看到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曙光。
在美国,父母监管不当会被剥夺抚养权,甚至孩子若是天天哭闹,邻居都会报警,让警察过来调查情况。
有人笑谈,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来,中国有一半的父母都会被剥夺抚养权。当然,照搬西方的法律不具备现实意义。但如果不一步步健全我们的法律,让法治代替人治更是行不通。
想要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健全法律系统,通过各项立法,保护公民权益,这一步是绕不开的。
末了,对于这位天津爸爸的失职,我依旧很同情他,但我还是认为,他应该被追究刑责,至于如何判,是否可以轻判,这是法官的事情。但是如果不判,就是原则性问题。法可以酌情,但不能纵情。
追究失职父母的刑责,不是为了让那些无意伤害到孩子的父母以命抵命或者终身监禁,而是要让那些故意伤害孩子的父母不成为落网之鱼。
让“贵州父母虐童案”、“徐州女童被父亲性侵案”、“南京饿死幼女案“,已经那些还没有被曝光的受害儿童少一些,再少一些……
本文发表在:云学Time公众号上,原题《严重失职的父母,凭什么不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