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功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所谓买功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为对价,换得他人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的信息,并将其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买功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处理时意见也不统一。 买功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别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要看行为人提供给司法机关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破案线索是否真实有效。只要其所提供的信息或线索是真实的,则其行为就具备了立功的实质条件,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立功。 至于该信息或线索是否直接来源其本人还是其亲属、朋友、辩护人所提供的,是他人无偿提供的还是有偿提供的,均不应影响立功的认定。 其次,要看买功行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人教唆、引诱、威胁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或者行为人向国家公职人员收买后者所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的,由于这些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应让任何人从其违法犯罪行为中获益”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因而,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立功。 相反,如果行为人是向一般的社会公民或者其他罪犯收买他人所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也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则这种行为并未违法,甚至在道德评价上也是中性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将这种向司法机关主动提供所获的信息或线索的行为认定为立功。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