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东莞失踪了,我在江门可不可以报案

2025-05-04 01: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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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纯的人口失踪,并非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可以向违法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即东莞市的公安机关报案。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公检法三机关都应当先受理,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但前提是案件已经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普通的人口失踪,仍然应当向失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回答(2):

这个要看失踪人的户籍是哪里的,如果户籍是江门的,可以在江门报人口失踪,也可以在失踪地的东莞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你人在江门的话,建议到江门公安部门去报案,看公安部门是不是受理,如果不受理,肯定要给你一个理由,还可以现场咨询去哪里办理报案。

回答(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所以你是可以在江门报案求助的。江门这边接警后,会根据实际情况介入、移交给东莞或者此案归辖地的部门。
你也可以加拔东莞区号,直接打那边的报案电话:07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