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资产的粮食白酒用于泡制药酒 消费税怎么算

2025-05-13 18: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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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但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试制的滋补酒不能再按“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应按“粮食白酒”20%的税率(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改为25%)计算消费税。

回答(2):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泡制药酒,按粮食白酒是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84号)
粮食白酒是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0元/500克或500毫升(政策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