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来人口在长春市居住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先在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180天方可受理居住证。
2、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理补领手续。已领取居住证的居民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凭已领取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3、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代办人除提供委托人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