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得不太明确,我想是不是该这样回答,双方签订的有效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成为单位的员工后,单位的规章对员工有约束。
2、聘用意向书不是合同,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它仅能表明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意向。
3、先签的就业协议附加条款,在法律上属合同的补充条款,从属于主合同(就业协议),按法律规定,在主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补充条款还未生效。不去不承担法律后果。
1、对于应聘者来讲,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是倾向性的保护的。
2、意向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正式的协议或者合约合同受到劳动法的制约和保护。
3、没有签订就业协议说明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在签订附属的没有效力。
最后,合同虽然有制式的标准,但一般聘人的单位都自己弄自己的,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规律。只要签协议时仔细些,没有明显的歧义就可以了。
非合同的话 是不能违反法律条款的~违反法律条款的意向书本身是无效的~就是说你只要没有签合同或者三方协议都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