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2025-05-10 14: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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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时候不能违反的原则: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回答(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