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房人提供担保申请解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2、卖房人提保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3、买房人自己努力做工作游说卖房人的债权人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
第一,开发商无权解除合同,购房者已经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也已经收到了全部购房款,在购房合同关系中,购房者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第二,开发商向银行还款,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其有权向购房者追偿,追偿的基础是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第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购房者在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虽未办理权属证书,也可视为该房产已属于购房者所有,此事第三人查封该房屋,可以对其强制执行。如果银行或开发商对该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则优先保证查封该财产的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