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在离婚诉讼案中,关于“过错方”的认定。

2025-05-19 19: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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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陈述的情况如果属实

那么不会对你的财产分割造成影响。
也不会因此产生你对你太太的损害赔偿结果。

下面我从实务角度给你分析一下:
首先,可以确定你们的婚姻关系还没有依法解除。

你们起诉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破裂,不是对配偶权的侵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虽然是你,但是你太太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如果你太太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要求经过二审法院调解无果,你太太还是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起诉要求赔偿。

如果我国婚姻法46规定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

你的情况比较接近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至于是不是同居可能还需要你太太去证明。这个证据一般很难取证。如果她只能证明你们偶尔有性关系而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那么她的赔偿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根据你的陈述,你是在三月与其他人开始同居的。你的同居行虽然在婚内,但是仍然很难认定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因为你们已经就离婚问题提出诉讼。正如你所说,你们的感情破裂不是因为你离婚判决后的同居行为而导致的。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你现在的同居行为与你们的离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也就不构成对你太太的侵权。

以上只是我根据你的陈述作出的推测,不能排除其他结果的产生。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2):

  1、符合《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婚姻的过错方;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回答(3):

一审已经判决离婚而且双方并无异议,只是财产方面对方提出异议。应该无大碍但是还是要小心些比较好!

回答(4):

你不属于无过错方。因为你已经协议离婚了,在法律上无夫妻关系了,完全可以找另外人同居。

回答(5):

一审虽然判决了,但因一方上诉二审未终审,一审判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你在这时与婚姻外的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就是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将导致少分或不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