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以上就是“对三胎”的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