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职工由医疗依赖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自此,本次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有工伤方面的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的补偿,旧伤复发的,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