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销库中库存肥料是否收增值税

2025-05-18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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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3%征收率减免征收。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按该通知规定,库存化肥在未来10个月内增值税税率为3%。
  《补充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厂家生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明年7月1日后销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