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进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要求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25条,《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47条之规定等。
民法通则有规定,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