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向乙购买石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自行到石场提货,甲向乙交付定金4万元,如乙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后因履行合同双方产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称,乙未履行合同,所提供石料不合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提交《合同书》、甲收取定金的收条两份证据。甲辩称,乙根本没有去石场提货,提货也是甲履行合同的义务。甲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双方对履行合同义务,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进行了辩论。请问:甲和乙谁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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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