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实际上只需要一份申请书,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同时列入。至于复印问题,建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