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 0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指执行 4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 (参考 GB / T 15190 第 8 ?3 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 4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