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财产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能混同。
就是说婚前债务不能因结婚而消灭,结婚不能导致债务混同 。
该债务属于婚前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欠款没有明确做出免除意思表示的,需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