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分析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中国要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合理性

2025-05-12 17: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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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但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并分别具有丰富的内涵.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历史发展所使然.由于该原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和平等地参与国际谈判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意愿,故而其对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该原则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其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环境保护领域.它是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许在不远的将来能获得国际习惯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1992年,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而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要讲“共同”二字,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打个比方说,如果大家共同生活的家园面临生存危机,那么毫无疑问,所有人都必须齐心协力、相互扶持来共同应对和解决危机,置身事外的人必然要受到大家的指责。 “共同”责任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忘了讲“区别”责任。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它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是因为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差异,才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美国因不愿承认“有区别的责任”,一直未批准这份法律文件。过去几年的谈判中,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试图抛开议定书,另起炉灶,以达到让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强制减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