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企业员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商业保险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可能会有人提问这样的疑问,即企业为员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商业保险并不与企业的成本费用直接挂钩,为什么也不能扣除。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采取计得职工福利费的办法列支福利费,而是以实际发生数并且未走过限额,这也就意味着,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会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联系,因而也就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因此,只要不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