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程从业人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2025-05-17 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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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外施企业根据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的状况,可采取据实扣缴和定率扣缴的方式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1.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外施企业,经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据实扣缴的方式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未如实申报工程作业相关人员数量、构成、身份证件、工资薪金情况的外施企业,按工程收入的0.3%定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允许其以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作为计税金额。
3.对于不采取据实扣缴的方式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应一律按工程收入定率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工程从业人员之间分摊,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后,当场在《外施企业据实扣缴个人所得税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采取据实扣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应按期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交易中心新备案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在此之前已备案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项目,仍按原征收方式执行。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三、如何把握外施企业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0.3%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借鉴外省市的相关处理,对外施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扣缴和定率征收的方式,其中定率征收方式为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3%计征个人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的选择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