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支付令和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民诉中为什么支付令和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2025-05-12 18:22:1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提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必须送达给当事人,所以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实践中,因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或送达确有困难需要公告送达而将简单民商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会造成审理拖延,所以也不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

一、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简易程序案件能否公告送达

回答(2):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而需要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并未到庭应诉,案件不符合“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此,不是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的问题,而是公告送达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

2、支付令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

扩展资料

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但因其仅是经过书面审查来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其他债务纠纷、是否能够送达债务人,在发出支付令后,有可能发生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不能直接送达情形。

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不可预料,法院在审查中也无法确定,是实际存在的。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之规定,受理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并告知债权人可以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蓝山新闻网-支付令不能送达情形的出现及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令

回答(3):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要求案件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而公告送达不能确保当事人已经收到,简易程序又不能缺席判决,因此不适用公告送达。
至于支付令,因为支付令送达15日内去不提起争议则启动强制执行,公告送达不能确保当事人已经收悉,不适应公告送达旨在保护当事人权益。

回答(4):

因为不能上诉,一审终局,如果找不到相对人,可能剥夺了他们的诉权。

回答(5):

简易程序本身就很简易了,所以要在程序其他方面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至少能收到。支付令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1是15天不异议即生效,公告送达债务人收到的时间不能确定,2是要保障当事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