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同时,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某些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在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时,需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方法,这一标准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包括: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
PS: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