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书面方式通知单位,并交接好工作,30天后单位即便不同意,合同也视为解除了。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