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票据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9、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10、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