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人员,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

2025-05-16 23:37:1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你好,看过你的描述,个人认为工作经历还是很重要的、但是不代表全部,主要还是看个人能力;文中的王某存在欺骗行为、违悖了企业当时聘用他的初衷,企业有解除聘用其职务的权利,因为毕竟仅仅是三个月的试用期,并不是长期合同。即使是长期合同、也可以通过正规流程解除聘用。

回答(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又同时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答: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欺诈的情况下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后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答:但在司法实践中,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应当证明用人单位确是因为虚假简历的描述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学历造假,审判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也就是说虚假的内容是否是构成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且单位需在该员工就职前、就职试用期或就职期间等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并予以确认才可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该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虽然免去了用人单位前期规章制度准备的麻烦,但是增加了举证的难度,极可能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