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拓展资料: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参考资料:钟山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请参考《国徽法》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法》全文: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5/content_5004547.htm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楼下的说的都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