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二、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其收集本案相关材料;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代理投诉和控告。提出辩护意见等。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重点有哪些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