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法定假日遇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是指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 第六条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都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所以遇到双休日的假期都顺延。
但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纪念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遇到双休日的假期都不补假。
收到你的求助,现解答如下:
在劳动法规里没有这项明文规定,但是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将年度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安排公布出来,作为放假依据。在这些国家制定的休假安排里,的确将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双休日顺延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公布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