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借款的用途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趁人之危签下的高利贷。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般情况下,在借条中约定24%的利息法律依然会保护的,超过了36%的利息法院就会判决不需支付超额的利息。
3、逼迫写下的借条。《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恋爱关系或者夫妻关系中无实际支付的借条。
用途违法、乘人之危、手段非法等,这些借条是无效的。
借条一般是用来证明借债人和放债人之间存在债务往来的一种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现下列情况借条无效。
1、借债人和放债人之间的合法借贷行为是法律允许且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借贷双方有存在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情况的话,两者的借贷关系就是无效的---明知借款人借钱目的和用途是违法的(如:赌博,贩毒走私等),还是将钱借给他。
2、借款人和放债人之间任何一方是在困难时期,被另一方以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欺诈,胁迫等,迫使对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借条,这种乘人之危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这个借条也是无效的。
3、签订借条的双方当事人之前是情侣或者类似的关系,因为玩笑或者其他的原因,打着青春损失费等名号,写下的借条,实际情况中并不存在借款放款的事实。双方感情破裂,一方以此向对方索要费用,那么法院在有证据证明没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这个借条也是无效的。
4、就是借条签了,但是还没有发生借贷事实,那么查明之后,借条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