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岳某与刘某系好朋友,岳某有一空置房屋离刘某上班的公司非常近,而刘某的家每天上班来回需要3小时,于是刘某与岳某商量能否租给其居住,岳某感到房屋空置也是空置,租给刘某既放心又有收入,便爽快答应。双方约定月租金为500元,租至刘某不在该公司上班为止。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3个月后,岳某因急需用钱欲卖该房屋套现,于是找到刘某希望他一个星期内搬走,刘某表示拒绝,刘某称当初说好500元一个月的,也说好可以租到自己不再在该公司上班的,岳某不能出尔反尔。那么,岳某是否确实无权要求刘某搬走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如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上述岳某有权利要求刘某在一个星期内搬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