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在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购房人单方办理房屋登记前,应及时向本区税务局出具《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二、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