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同年12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帐户的继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x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实际上,离退休人员死亡者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继承额是指其个人帐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余额,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部。死亡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余额时,首先应当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审核计算后,才可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