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有新的规定吗

2025-05-01 18: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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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目前实施的是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发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条法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并无新的法律规定开始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