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互换,口头协议有效吗?

2025-05-14 10: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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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关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形式之一,是土地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各自需要,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换使用的一种行为,表面上是耕种土地的互换,实际上是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互换承包地多以口头方式约定,那么,这种口头协议有效吗? 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丰顺县汤西镇南礤村的陈某雄,作为户主的他代表家里六口人与该村村委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一块位于该村南边的约六分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村的陈某快亦与村里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位于该村北边一块与陈某雄承包的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双方为了耕种的方便,将上述的各自责任田进行了互换,但双方并未立下字据,只是达成了口头的互换协议。 2012年,陈某雄在外地做生意12年之久的儿子陈某抄打算回家发展三高农业,这时他才知道原来这块土地已经被父亲调换给陈某快了。陈某抄认为这块土地父亲早已在分家析产时分到自己名下,自己才有权对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其对于父亲陈某雄调换田地一事完全不知情,遂要求陈某快返还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陈某快认为,自双方互换土地十二年来,各自在互换后的土地上经营、耕种,期间陈某抄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现今突然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遂坚决不肯返还。最终,陈某抄将陈某快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父亲陈某雄作为户主对本案争议地块是有权进行互换耕种的,原告陈某抄提供的分家析产清单,虽证明这块土地已分到其名下,但对外不具有公示性。而且,陈某雄与被告陈某快口头互换土地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父亲陈某雄将本案的争议地块与被告陈某快进行互换耕种的行为是有效的,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丰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抄的诉讼请求。(廖爱玲 廖丹丹 徐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