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曾经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由无锡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6、按市政府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并按规定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
1、企业内部自行办理退养和下岗手续的人员;
2、已通过其他途径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原持证人员(不得重新领证);
4、因冒领、变造、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而被没收证件的人员(不得再次领证)。
二、办理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初审(4个工作日+48小时公示)—→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3个工作日)—→材料返回劳动保障所—→劳动保障所通知本人领证—→本人签收。
下岗人员凭相关协议书、“特困家庭”失业人员凭《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低保”失业人员凭《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证》、其他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劳动保障所应在下岗人员相关协议书上,在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照片页上,在《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照片页上,在《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员情况”栏该领证人“备注”内,加盖“优惠证已领”章和日戳。
三、申办材料:
以下所列材料,除照片、“单亲家庭”证明外,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残疾人证》的复印件要提供照片页和有关内容(指有就业、失业、缴费、享受待遇等记录的)页。
1、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离岗退养协议书(须经市社保中心盖章确认)。
2、协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须经市社保中心盖章确认)。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续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就业登记证》、企业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
(2)被征地农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就业登记证》、“无锡市征地安置镇、村务农人员缴费年限审批表”或“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3)低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就业登记证》、《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蓝证);
(4)其他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
曾经在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失业人员,再提供原企业《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退工通知单)和劳动合同书,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的证明。
4、部份特困失业人员应同时提供的材料:
(1)双失业——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结婚证书,如配偶方已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也要同时提供;
(2)单亲家庭——离异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目前子女在校读书证明;
(3)特困家庭——本家庭成员《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残疾人——无锡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外加48小时公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七、办理地址: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所在地
八、工作时间: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85014489
一、办理条件: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曾经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由无锡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6、按市政府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并按规定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
1、企业内部自行办理退养和下岗手续的人员;
2、已通过其他途径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原持证人员(不得重新领证);
4、因冒领、变造、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而被没收证件的人员(不得再次领证)。
二、办理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初审(4个工作日+48小时公示)—→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3个工作日)—→材料返回劳动保障所—→劳动保障所通知本人领证—→本人签收。
下岗人员凭相关协议书、“特困家庭”失业人员凭《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低保”失业人员凭《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证》、其他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劳动保障所应在下岗人员相关协议书上,在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照片页上,在《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照片页上,在《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员情况”栏该领证人“备注”内,加盖“优惠证已领”章和日戳。
三、申办材料:
以下所列材料,除照片、“单亲家庭”证明外,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残疾人证》的复印件要提供照片页和有关内容(指有就业、失业、缴费、享受待遇等记录的)页。
1、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离岗退养协议书(须经市社保中心盖章确认)。
2、协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须经市社保中心盖章确认)。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续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就业登记证》、企业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
(2)被征地农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就业登记证》、“无锡市征地安置镇、村务农人员缴费年限审批表”或“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3)低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就业登记证》、《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蓝证);
(4)其他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
曾经在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失业人员,再提供原企业《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退工通知单)和劳动合同书,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的证明。
4、部份特困失业人员应同时提供的材料:
(1)双失业——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结婚证书,如配偶方已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也要同时提供;
(2)单亲家庭——离异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目前子女在校读书证明;
(3)特困家庭——本家庭成员《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残疾人——无锡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外加48小时公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七、办理地址: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所在地
八、工作时间: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85014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