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其缴费基数的2%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依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其缴费基数的10%为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补缴应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扩展资料: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并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2、职工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