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不办产权证会有什么后果

动迁房不办产权证会有什么后果
2025-05-16 02:18:5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无法确权,难以交易

回答(2):

上海房地产律师团队,处理过多种类型复杂房地产纠纷(居间协议纠纷、定金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动迁房买卖纠纷、售后公房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本律师团队代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案件胜诉后收取律师费,不胜不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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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诉称,200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预售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上海市E区E路E弄E号E室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同时明确该房产为被告拥有的动迁户安置房,由于《房产预售协议》签订时被告正在与某房产办理讼争房屋的房地产证明手续,无法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双方均同意在被告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后尽快 与原告进行产权交易,不可以擅自拖延和取消交易。2011年5月,原告得知讼争房屋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手续,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无意配合,并正以B身份向某房产申请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证明,企图转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请求判令被告将讼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某房产协助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被告A辩称,讼争房屋的权利人是B,不是被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得到权利人B的追认不应该履行,对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房产述称,某房产是与B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房产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B述称,其不知道讼争房屋已被出售。讼争房屋是其祖产私房被拆迁的安置所得,拆迁补偿所得的三套房屋都应归其所有。讼争房屋只是其借给被告居住,被告没有出卖讼争房屋的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房产预售协议》签订后,被告即搬至另一动迁安置房内居住。
 某房产取得涉讼房屋的大产权。
  审理中,某房产表示其只与被拆迁人B发生法律关系,产证应办在B名下。
  另,原告表示考虑到《房产预售协

回答(3):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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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