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文件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他个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情况掌握执行:对私营及私营以上企业,无偿使用股东个人的房产,视为自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使用股东以外个人的房产,视为租赁行为,按照租金标准向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核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