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林权纠纷依据那些法

2025-04-17 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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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对林权争议的处理,主要依照两个规章:一是原林业部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发布执行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下简称《部办法》),另一是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并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修订发布施行的《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下简称《省办法》)。这两个《办法》从制定的结构来看,较相同或相近:第一章名称都是“总则”;第二章分别是“处理依据”、“处理原则”;第三章是“处理程序”;第四章分别是“奖励和惩罚”、“罚则”;第五章都是“附则”。且它们条款均是五章28条。笔者认为,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要好认真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实质,必须把握好调处林权争议中的十个法律政策问题。
一、关于林权争议的概念及有关问题
(一)林权争议的概念
林权争议,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简称林权争议(《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通常也有指山林权争议,或称山林权纠纷或山林纠纷
湖南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株洲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联合编印的《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法规选编》第317-318页中指出:“山权,就是指林地所有权”;“林权,指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山林权,指山权和林权。即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通常又指山林权纠纷或山林纠纷”。
(二)林权争议的种类
林权争议可按照不同的类型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行政区域大小的不同,有省级林权纠纷、市级纠纷、县级纠纷、乡镇、村级山林权属纠纷。
2、按争议的对象不同,有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国有与具体单位、集体与集体、国有与个人、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林权争议。
3、按争议对象内容的不同,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林地权属争议及林木权属争议。
(三)林权争议的原因
山林权属纠纷历来就存在,它是林业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林业部门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基层社会矛盾。有些干部、群众受无政府主义、本位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影响,不少地方经常发生争占山林、滥伐林木的事件,甚至引起大规模械斗,不仅造成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而且破坏了林区安定团结,影响了生产秩序和生产建设。
发生山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历史和政策变动的原因所致:
1、土改时造成的山林纠纷。土改时,一是有的山林座落在边远山区,人烟稀少,交通不便,未进行土改分配未核发土地证无证山林。二是土改时,怕提高成份,隐瞒未报的无证山林;三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山林纠纷,到土改时没有颁发土地证或双方都颁发了土地证;三是因土地证上所记载的山界四至不清,有没有明显标志而引起的纠纷。
2、合作化以前,属于私有的山林原业主迁居或嫁娶外地,把山林随带到迁入地,但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和土地划拔手续而造成的纠纷。
3、“四固定”时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造成山权与林权不统一,“一山多主”而引起的纠纷。
4、“大跃进”遗留的问题。如当时划给或送给国有林场的荒山,由于没有文字协议或相关书面证据,经过林场几十年的造林,现郁闭成林后,一些干部、群众又向林场索要山林。
5、“林业三定”遗留的问题。“林业三定”本意是划清山界,稳定林权。但当时由于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林业三定”的发证工作主要是由当时的村组干部填写,大部分地方未深入实地进行踏界,参加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科技含量低,政策透明度低,大部分群众对“三定”政策不了解,导致出现一山多证、有山无证,面积与“四址”界定不符,界线模糊不清,甚至张冠李戴、重叠交叉等问题。
6、九八年林改,上级领导盲目指示要求进度,其下工作人员为完成发证数量和工作进度,发证工作任然粗糙,错误很多。
其次,是行为因素:
1、因协议书、裁定书、林权证中的词句含混不清或处理不当所致。
2、因一方以种种借口推翻原协议,或伪造凭证,或为争族山、祖宗山,有意侵占对方山林。
3、由于界址不明显,一方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人为活动,界标毁损林界难以确定而引发纠纷。
4、行政区域的变更,工作粗糙,定标划界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山林四至界线不明确,行政界线不清或纠纷双方掌握的行政区界线不一致,各执己图,争要山林造成权属混乱而引起的纠纷。
5、政府或各项工程建设征地,经济利益的驱使。
6、其他原因而诱发的纠纷。
(四)当前林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1、成因复杂,时间久远。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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