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总公司的发票领购本买的发票分公司能使用吗?

2025-05-15 23: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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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由此可知:
1、如果下属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就有发票领购权,这种情况下,不能使用总公司领购的发票。
2、如果下属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具有发票领购权时,分两种情况:
(1)在同一县市区内,可以使用使用总公司领购的发票。
(2)不在同一县市区内,属于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就不可以使用使用总公司领购的发票。

以上供参考,实际业务属于何种情况,如何处理,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询问。

回答(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