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025-05-19 08: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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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李茜,女,13岁,巴县中学初一学生。1999年10月10日21时20分晚自习后骑自行车回家,在鱼洞街上靠路左边骑行,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中巴车相撞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回答(2):

在 1988、1989年两年中,太原共发生涉及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伤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学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

回答(3):

少年张王辉9岁时因电击致双手和左腿截肢,当时责任方未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使他生活得不到保障,而就在这时,唯一能照顾他生活的父亲因车祸去世,张王辉处于走投无路的境地。2004年,当接到他请求法律援助的电话后,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吴小林律师承办此项援助。吴律师一面走访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掌握证据,全力为张王辉伤害索赔,同时又积极为张王辉父亲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法律帮助。经过近半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张王辉终于获得赔偿12万余元,同时当地政府还给了他享受终身低保的待遇。
5年前,小学生廖惠因在上学时受到同学殴打,致大脑受伤,经多次治疗效果都不佳。廖惠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无力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眼看唯一的女儿将受到终身影响,他们心如刀绞。在多次找校方和学生家长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去年,他们提出了援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过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近半年、数十次协调、取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终于同学校、学生家长达成了赔偿协议。

回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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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发后,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