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构成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轻伤鉴定标准已废除,目前现行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位置不同,结果也不同,头面部16针显然与肢体部16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