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由哪个法院管辖

2025-05-23 1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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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破产案件管辖规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其他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回答(2):

法律分析: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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