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死了~中暑算是工伤吗?

现在这么热,出去干活得晒死,中暑算工伤吗?
2025-05-16 0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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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因为工作中暑,算是工伤。

二、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三、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四、工伤认定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一)、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二)、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三)、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四)、工伤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4、工伤认定管辖。

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②、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5、认定申请时限。

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②、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资料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回答(2):

目前,对中暑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情况。

  1. 根据《劳动法》规定,首先,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包括发放降温费、增加劳动报酬和调整工作时间等)。按照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假如因高温原因,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中暑了,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范畴。假如在工作期间出现一般的头晕、无力等身体不适症状,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相应地实行请病假制度等。

  2. 目前,对中暑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假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一般中暑,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视具体调查情况而定,而假如一方对鉴定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3):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算是工伤

  工伤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回答(4):

  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回答(5):

卫生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上班期间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