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病历的保管年限为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20年以上)。带上身份证和其他单据票据去医务科补办即可。
可以把身份证号码报给医务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