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两院1990《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具体的说:法医师以上,另一个是具有鉴定资格;按你说的,法医士做出的人身伤害鉴定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