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的范围
这涉及到对代表议案内容的理解。代表议案涉及的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以及第9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解释法律的议案;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具体来讲,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一些事项提出议案:1.要求制定、修改、解释法律。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制定、修改、解释法律提出议案。实践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大多数属于这一方面。2.
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的实施涉及方方面面,主要体现为对违反宪法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提出议案。3.其他有关监督工作。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议案。4.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如: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发行国债等事项。
地方人大代表的议案范围指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人大“四权”涉及的内容,即人大立法权、选举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涉及的内容。当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属于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的代表议案内容。实践中,地方人大代表议案范围与全国人大的有不同,视各地人大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说来,涉及本行政区域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具有较强决策性质的重大事务,都属于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
下列事项不属于代表议案的范围:1.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应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5.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需要指出的,宪法按照国家机构运行的客观需要,对代表议案范围也作了_定限制。例如,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预算案和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议案等,是由国务院提出的,不能由代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