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问题: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

2025-05-16 04: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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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本条是关于票据代理的规定。在进行票据代理时,应该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委托代理的要求,并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票据的委托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这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名义在票据上签字盖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A承担票据责任,B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代理行为都是要表明代理关系的,所以无权代理人A会写B授权A代理事务(实际上并未授予) 并且应为代理人A签字或盖章,被代理人B无需签字或盖章(详情见票据行为的代理成立的四个要件)。只是A在上面签字盖章了,所以是A签章的A承担票据责任,B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票据法中,为了保证票据的严格文义行,确保票据的流通能力,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票据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这种代理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应由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在此情况下,票据上的责任应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负责。

3、代理人除了在票据上签名外,还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应由被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代理

回答(2):

这是票据伪造行为,A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责任,B自己并没有为签章行为,所以也不承担责任

回答(3):

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名义在票据上签字盖章的 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因为代理行为都是要表明代理关系的 所以无权代理人A会写 B授权A代理事务(实际上并未授予) 并且应为代理人A签字或盖章 被代理人B无需签字或盖章(详情见票据行为的代理成立的四个要件) 只是A在上面签字盖章了 所以是A签章的 A承担票据责任 B不承担任何责任

回答(4):

如果A没有代理权,以B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那么,根据这句话的定义,应该由B承担票据所载明的责任。

回答(5):

不是a用b的名字签章,是a用a的名字签章代理b出票,实际a是无权代理。比如公司财务以公司名字,用自己的名字签发了一张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