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还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5月9日,周至一被告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周至县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赔偿原告翟某某损失2.9万余元,但张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随后,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张某某曾因土地流转从政府领取了12万余元的土地流转补偿款,但未向翟某某给付赔偿款。
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遂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4月,周至县检察院向周至县法院提起公诉。“五一”节前夕,周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慑于刑罚强大压力与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了给付义务,并取得了翟某某的谅解。
来源:西安晚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看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